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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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