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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構)接受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捐贈標的,應考量該機關(構)設立宗旨及功能、蒐藏政策、保存維護與營運管理之相關事宜。
  2.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稱之專業諮詢會,該諮詢會委員由受贈機關(構)就具有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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