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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得依下列類別發給獎項,並公開表揚之: 一、出資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發給金質獎座。 二、出資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發給銀質獎座。 三、出資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發給銅質獎座。 四、出資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發給獎狀或獎牌。
  2. 出資種類包含如下: 一、現金。 二、動產。 三、不動產。 四、權利。
  3. 前項以外國貨幣、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動產或不動產出資獎助者,按出資當時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以權利出資獎助者,就其權利之性質,以出資當時實際情形估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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