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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8 條

  1. 1.修復或再利用之執行主持人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建議及第四條第一款之調查分析,認有進行解體調查之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進行解體調查;其調查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解體調查範圍及目的。 二、解體調查方法及保護保全措施。 三、材料與環境之科學檢測、實驗、記錄及分析檢討。 四、原構造之檢討、劣化或損壞原因分析及修復、加固之建議。 五、必要之考古分析及記錄。 六、古蹟修復原則、方法、概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檢討。 七、解體調查之監督及記錄。
  2. 2.前項解體調查,應採對原結構組織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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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8條規定了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執行主持人進行解體調查的內容和執行方式。根據該法第8條第1項,進行解體調查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進行,並應包括解體調查範圍及目的、解體調查方法及保護保全措施、材料與環境之科學檢測、實驗、記錄及分析檢討、原構造之檢討、劣化或損壞原因分析及修復、加固之建議、必要之考古分析及記錄、古蹟修復原則、方法、概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檢討、解體調查之監督及記錄等事項。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記事實施細目》第15條,解體調查是指針對古蹟進行結構或結構元件的解體,以瞭解古蹟構件的狀況和問題,並提供修復及保護方案。解體調查的目的在於瞭解古蹟的損壞情況、原構造特點,並基於這些瞭解提出修復、加固的建議。 例如,如果一座古蹟出現結構方面的問題,執行主持人可以對古蹟進行解體調查,包括對古蹟的構件進行拆解和分析,以瞭解構件的狀況和損壞原因。在解體調查後,執行主持人可以根據調查結果提出修復及加固的建議,例如更換損壞的結構元件或加固較弱的部分,以確保古蹟的結構穩定和安全。 參考資料: - 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記事實施細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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