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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管理維護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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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防災事項,應兼顧人身安全之保護及文化資產價值之完整保存。
  2. 2.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訂定防災計畫,並於管理維護計畫中載明;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災害風險評估:指依古蹟環境、構造、材料、用途、災害歷史及地域上之特性,按火災、水災、風災、土石流、地震及人為等災害類別,分別評估其發生機率,訂定防範措施;且應就古蹟於施工階段與使用階段,對於高熱物(如明火)或可燃性物品等之使用,提出防止災害發生之防範措施及管理機制,並指定專責人員辦理防災管控任務。 二、災害預防:指防災編組、演練、使用管理、巡查、用火用電管制、電線管路系統定期檢修、設備檢查及設置警報器與消防器材等措施。 三、災害搶救:指災害發生時,編組人員得及時到位,投入救災及文物搶救之措施。 四、防災教育演練:指依災害預防措施,檢驗其防災功能及模擬災害情況,實際操作救災搶險定期教育訓練及演練之措施。
  3. 3.前項防災計畫之執行,由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為召集人,並由古蹟所在地村(里)長與居民、社會公正熱心人士等組成防災編組,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協助,並請當地消防與其他防災主管機關指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要求古蹟的防災事項應兼顧人身安全的保護和文化資產價值的完整保存。這表示在進行防災措施時,需要同時考慮到保護古蹟的價值以及人的安全。 2. 古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該制定防災計畫並在管理維護計畫中註明。這個計畫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 災害風險評估:根據古蹟的環境、結構、材料、用途、災害歷史和地域特點,對火災、水災、風災、土石流、地震和人為災害等不同類型的災害進行評估,制定防範措施。並且在施工階段和使用階段,針對高熱物(如明火)或可燃性物品的使用,提出防止災害發生的措施和管理機制,並指定專責人員負責防災管理任務。 - 災害預防:包括防災編組、演練、使用管理、巡查、用火用電管控、定期檢修電線管路系統、設備檢查以及設置警報器和消防器材等措施。 - 災害搶救:在災害發生時,組織人員及時到位,進行救災和文物搶救措施。 - 防災教育演練:根據災害預防措施,檢驗防災功能並模擬災害情況,進行實際操作的救災搶救定期教育訓練和演練措施。 3. 執行前述防災計畫的責任由古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擔任召集人,並由古蹟所在地的村(里)長、居民以及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人組成防災編組。必要時,可以請主管機關協助,並請當地的消防和其他防災主管機關進行指導。 參考資料: -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80004&FLNO=12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指引》: https://unesdoc.unesco.org/ark:/48223/pf000025390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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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 12 條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防災事項,應兼顧人身安全之保護及文化資產價值之完整保存。古蹟之所有人、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