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其他適當保存方式,包括主管機關依該水下文化資產材質、其與周遭狀況、人為及自然干擾因素等,設置下列適當防護物,並實施監測: 一、覆蓋沙包或地工織物。 二、架設防護網、掩體或固定設施。 三、自然沙土沉積。 四、設置障礙物。 五、裝置人工海(水)草。 六、其他保存、保護及管理之預防性或搶救性措施。
  2.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辦理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保存,準用前項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