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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以適當方式公開,指參酌水下文化資產之材質、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進度,以書面、電磁紀錄、實體遺物或其他人類感官得以理解之方式,進行陳列、展示、播送、流通、交換及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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