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款計畫範圍,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古蹟本體。 二、古蹟定著土地。 三、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範圍。 四、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設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或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 五、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前款範圍外劃設緩衝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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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計畫範圍,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古蹟本體。 二、古蹟定著土地。 三、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範圍。 四、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設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或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 五、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前款範圍外劃設緩衝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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