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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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 2.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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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6條根據參考資料中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修正以及文資法第6條等相關法規,應包括以下事項:一、根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二、進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損壞狀況等相關事項之調查。三、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以及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四、研擬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五、進行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六、對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及的建築、土地、消防等相關法令進行檢討和建議。七、根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相關規定進行因應計畫研擬。八、提供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的設置建議。九、進行修復或再利用的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此外,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時必須指派一位執行主持人,該人應具備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的資格。 以下是根據參考資料的相關範例: - 根據文資法第24條第1項至第3項的修正,文化資產的修復現已具有彈性,不僅可以採用現代科技和新的工法,甚至可以增加必要設施。這個例子顯示修復計畫可以考慮使用最新的科技和方法。 - 根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因應計畫應該在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中提供相關建議。這個例子顯示修復計畫應該考慮建築安全和土地使用規定等相關因素。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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