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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於適用建築、土地或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得以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為原則另行檢討,並基於該文化資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准。
  2. 前項因應計畫內容如下: 一、史蹟、文化景觀之主題及其地景性、場域性、事件性等價值之分析。 二、既有建造物或設施再利用適宜性之分析。 三、土地使用之因應措施。 四、建築管理、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 五、結構與構造安全及承載量之分析。 六、其他使用管理之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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