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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史蹟、文化景觀之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因應計畫,應會同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等相關主管機關為之。
  2. 前項審查結果得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法令之適用;其因公共安全之使用有特別條件限制者,應加註之,並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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