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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所置組長三人,薦任,分掌教務、訓導及總務事宜。各組置專員二人或三人,薦任;組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或三人,均委任;承長官之命,分掌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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