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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戒治所得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所長聘任之。
  2.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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