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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所所長綜理所務,副所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組、室: 一、法醫病理組。 二、毒物化學組。 三、血清證物組。 四、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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