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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醫病理組職掌如下: 一、法醫制度之擬議事項。 二、生體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三、病理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四、死因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五、法醫病理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事項。 七、其他法醫病理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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