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室及處理交辦事項,並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衛生科。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九、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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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室及處理交辦事項,並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衛生科。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九、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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