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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工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受戒治人入所指導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關於受戒治人之指紋及照相分類事項。 四、關於受戒治人家庭及社會關係評估與處理事項。 五、關於社會資源運用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出所後之聯繫事項。 七、其他社會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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