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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輔導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受戒治人之輔導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教誨、教育事項。 三、關於受戒治人階段性處遇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延長戒治或免予繼續執行戒治事項。 五、關於受戒治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事項。 七、關於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技能訓練事項。 八、關於受戒治人技能訓練指導及勞動工作分配事項。 九、關於受戒治人建教合作及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關於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十一、其他輔導及職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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