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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戒護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受戒治人之戒護及本所之戒備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生活管理事項。 三、關於門戶鎖鑰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關於武器、戒具及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七、關於清潔衛生事物之執行事項。 八、關於受戒治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九、關於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十一、關於受戒治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關於受戒治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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