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務部設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依法審查前條之申請。 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該委託或聘任申請人之機關派員到場說明。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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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設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依法審查前條之申請。 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該委託或聘任申請人之機關派員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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