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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務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小組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該委託或聘任申請人之機關。 前項審查結果如係不予許可,並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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