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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工作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 二、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電腦犯罪之偵處。 三、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 四、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 五、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 六、上級特交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犯罪案件之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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