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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由調解委員於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
  2.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3.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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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調解,由調解委員於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 II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III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Exc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法務部91年4月19日法律決字第0910012138號函: 調解過程中,事涉「當事人個人隱私」,及「調解委員發揮之空間」,且「調解程序並無可供法院作為證據」,是以,調解過程中當事人請求全程錄音、錄影或攝影,目前似尚屬不宜。 ⚠️實務: 在調解時為了講求友善調解,避免調解氣氛緊張,我們通常都是勸導民眾不要錄音、錄影,但實際上是因為調解過程的錄音、錄影無法作為法院判決的證據,既使錄音、錄影,也不會影響判決內容。Exc如果調解過程經雙方當事人以及調解委員同意,合理的錄音錄影是可以的,因為諸如調解過程的公然侮辱、傷害等行為,還是可以作為公然侮辱罪、傷害罪的證據。 https://m.xuite.net/blog/lin1139/blog/5871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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