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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派實任檢察官至同級檢察署任職或辦事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調派檢察官除因情形特殊,報經法務部准外,應依限赴職。逾期赴職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2. 被調派檢察官接奉調派命令後,對於已達終結程度之案件,仍應妥為辦結,其已指定期日者,不得於赴職前藉故改期。
  3. 被調派檢察官於人事令所載調派期間屆滿前,不得為任何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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