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特別獎勵及加給支給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規定之加給,係為慰勉少年矯正學校校長、教師及輔導教師之辛勞,按月以獎金名義支給之給與;其支給標準為每月新台幣壹仟元,服務每滿一年加發百分之十,最高以加發百分之五十為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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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規定之加給,係為慰勉少年矯正學校校長、教師及輔導教師之辛勞,按月以獎金名義支給之給與;其支給標準為每月新台幣壹仟元,服務每滿一年加發百分之十,最高以加發百分之五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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