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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特別獎勵及加給支給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規定應發之加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 一、依規定留職停薪者。 二、連續請假一個月以上者。 三、依法停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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