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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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施以固定保護,得以保護性約束工具,拘束被告身體或四肢。保護性約束工具種類及規格如下: 一、四肢約束帶:指以棉、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用以拘束保護被告手腕或腳踝,限制其四肢活動或固定於病床之器材。 二、胸部約束帶:指以棉、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用以拘束保護被告胸部,限制其身體活動或固定於病床之器材。 三、腹腰部約束帶:指以棉、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用以拘束保護被告腹部或腰部,限制其身體活動或固定於病床之器材。 四、約束手套:指以棉、布或其他合適之素材製作,用以拘束保護被告手掌,限制其手掌活動之器材。 五、其他經監督機關核定之保護性約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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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10條,看守所可以施以固定保護措施,使用保護性約束工具對被告進行身體或四肢的約束。主要的保護性約束工具有四肢約束帶、胸部約束帶、腹腰部約束帶、約束手套以及被監督機關核定的其他工具。這些工具的製作材料通常是棉、布或其他適合的材料,用以限制被告的活動或固定在病床上。這些工具的使用需要經過監督機關的核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被告在看守所內表現出危險或暴力行為,看守所可以使用四肢約束帶將其手腕或腳踝拘束起來,以限制其活動能力,確保安全。又例如,如果一名被告因健康問題需要臥床休息,看守所可以使用胸部約束帶來固定被告的身體,以防止意外摔倒或其他損傷。這些保護性約束工具的使用需要遵循管理辦法的規定,並獲得相關監督機關的核准。
- 拘束名詞
- 被告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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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