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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收費標準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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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收費基準未明定之複製方式,或複製時須增加防偽功能等特殊處理必要者,得由學校、機構按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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