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2 條
- 1.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2.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3.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 4.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5.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6.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根據以下逐項釋義: 1.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這一項規定是指有財產申報義務的人故意隱匿財產,造成申報內容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情形。對於此種情況,依法可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2.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這一項規定是指有申報義務的人,在前後年度的申報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的總額超過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的兩倍以上的情況。對於此種情況,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的人提出說明。若無正當理由未提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則可處以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3.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這一項規定是指有申報義務的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的情況。對於此種情況,可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若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可酌量減輕處罰。 4.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一項規定是指有申報義務的人在前項處罰後,接受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但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的情形。對於此種情況,可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5. 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這一項規定是指對於申報財產的資料,若被使用於非法的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的情況,對於使用者可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6.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這一項規定是指有申報義務的人若被判處本條處罰,其姓名及處罰事由將被處分機關公布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參考資料: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05)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