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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各分處消防隊設置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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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處 (分處) 處長 (分處長) 之命,並受管理處工商科 (分處第三課) 之指揮監督,綜理隊務,置隊附一人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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