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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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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