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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所得依業務需要,設規劃隊、試驗站,並各置隊長或主任,由研究員或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均由本所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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