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放射性物料有關長、中程計畫之規劃、研訂及編擬等業務之推行事項。 二、放射性物料管理年度施政計畫之編審、推行及考核等事項。 三、國內放射性物料管理研究計畫之協調、審查及考核等業務之推行事項。 四、國外放射性物料相關科技合作之規劃、協調及聯繫等事項。 五、放射性物料管制法規與技術準則之蒐集及研擬等事項。 六、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相關管制法規與技術準則之蒐集及研擬等事項。 七、放射性物料資訊之蒐集及彙整等事項。 八、放射性物料有關之教育宣導及溝通等事項。 九、放射性物料管理專業人員訓練規劃、推行及擬辦等事項。 十、本局資訊系統之規劃及設備之管理。 十一、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之先期管制規劃事項。 十二、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管制規劃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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