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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登記、分文、繕校、稽催及檔案管理等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財產、物品之登記、保管、調配、清點及報廢事項。 四、有關購置財物、辦公廳舍之修繕、維護、招標及驗收等事項。 五、現金、票據、存款之收支及保管等事項。 六、員工薪津、差旅費、加班費、外匯、結匯等之發放及給等事項。 七、所得稅及公保、健保、勞保費等其他代扣、繳款事項。 八、警衛、駕駛、技工、工友之僱用、訓練、調配、考核、獎懲及退職等管理事項。 九、辦公室管理環保、清潔、衛生及消防等防護事項。 十、車輛保管、維護及調派等管理事項。 十一、局務會議相關事項及會議室管理。 十二、一般庶務、公共關係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十三、協辦機密文件之分文及機密檔案之保管、調閱、解密或銷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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