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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任工程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統籌督導本局水資源調度管理及水源建設工程,並審各單位陳(判)文稿、計畫書及報告。
  2. 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負責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閱及其他交辦事項。
  3. 課長、室(管理中心)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單位業務。
  4.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書記,各承其直屬主管之命,處理其主辦之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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