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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 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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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但申請人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政府資訊者,不收取本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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