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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現地調查結果應附圖說規範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特徵、地層分布及地質構造,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 二、細部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特徵、岩層分布、地質構造、土地開發之基地使用配置、鑽探孔位及地質剖面位置等資訊,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面積五十公頃者,比例尺得酌予縮小。 三、地質剖面圖:以垂直活動斷層走向為原則,清楚呈現細部調查區之岩層分布與地質構造及其與活動斷層之關。 (一)如在細部調查範圍內有活動斷層通過,剖面圖應標示斷層、剪裂帶、破碎帶或地表破裂分布,其水平比例尺不小於細部調查地質圖比例尺,垂直比例尺得度放大。 (二)如活動斷層不在細部調查區範圍內,應依現有資料將活動斷層標示於剖面延伸線上,其比例尺得酌予縮小。 四、地質鑽探岩心柱狀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描繪並記錄岩性及構造特徵,並附彩色岩心照片。 五、探溝立面圖:如進行探溝調查,應描繪並記錄探溝兩壁開挖面岩層分布及構造特徵,附完整彩色開挖面照片,其比例尺不小於一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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