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現地調查作業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地質鑽探:全程取樣,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置原則:依據地表調查之成果及開發行為之需要,規劃地質剖面測製及地質鑽探配置,以能研判地下地質並可符合邊坡穩定分析之用途為原則。 (二)鑽探數量:細部調查區面積在零點一公頃以下者,至少鑽探二鑽孔;面積逾零點一公頃,且在十公頃以下者,每增加一公頃增加一鑽孔,增加未滿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面積逾十公頃,且在五十公頃以下者,每增加二公頃增加一鑽孔,增加未滿二公頃者,以二公頃計;面積逾五十公頃者,得視基地之地質、地形及開發行為之需要決定鑽探數量。 (三)鑽探深度:經專業技師研判之可能滑動面再加深至少五公尺,並配合鑽探數量及配置,以獲得足以研判完整地質剖面資料為原則。 (四)配合地質鑽孔進行地下水位量測,並視邊坡穩定分析之需要進行土壤與岩石力學試驗。 二、依據地表調查及鑽探結果,細部調查區如有滑動面發育,應適度增加鑽探數量或輔以地球物理測勘以調查滑動面之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