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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業:指依本法准之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 二、發電業: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生產、銷售電能之公用事業,包含再生能源發電業。 三、再生能源發電業:指設置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銷售電能之發電業。 四、輸配電業:指於全國設置電力網,以轉供電能之公用事業。 五、售電業:指公用售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 六、公用售電業:指購買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公用事業。 七、再生能源售電業:指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非公用事業。 八、電業設備:指經營發電及輸配電業務所需用之設備。 九、主要發電設備:指原動機、發電機或其他必備之能源轉換裝置。 十、自用發電設備:指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團體或自然人,為供自用所設置之主要發電設備。 十一、再生能源: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十二、用戶用電設備:指用戶為接收電能所裝置之導線、變壓器、開關等設備。 十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定文件之發電設備。 十四、電力網:指聯結主要發電設備與輸配電業之分界點至用戶間,屬於同一組合之導線本身、支持設施及變電設備,以輸送電能之系統。 十五、電源線:指聯結主要發電設備至該設備與輸配電業之分界點或用戶間,屬於同一組合之導線本身、支持設施及變電設備。 十六、線路:指依本法設置之電力網及電源線。 十七、用戶:指除電業外之最終電能使用者。 十八、電器承裝業: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相關承裝事項之事業。 十九、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指經營與用戶用電設備相關之檢驗、維護事項之事業。 二十、需量反應:指因應電力系統狀況而為電力使用行為之改變。 二十一、輔助服務:為完成電力傳輸並確保電力系統安全及穩定所需採行之服務措施。 二十二、電力排碳係數:電力生產過程中,每單位發電量所產生之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十三、直供:指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直接聯結用戶,並供電予用戶。 二十四、轉供:指輸配電業,設置電力網,傳輸電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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