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技師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書不合格式者。 二、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執照費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技師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書不合格式者。 二、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執照費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