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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執照者,其第一次申請換發,適用修正施行前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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