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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執照之科別如為執照效期屆滿日前三年內始辦理變更增列者,於該科別新增日起三年內申請換發執照時,該科別得免增加訓練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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