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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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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原執照效期已屆滿,申請恢復執業者,應依
第二條至第六條
規定,檢附申請日前六年內取得之執業及訓練證明文件;其經審查合格者,以
核
發日為基準日重新計算效期發給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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