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 訂定)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設置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補辦;逾期不辦者,得撤銷廢止其自用發電設備登記並通知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
  2. 設置人受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處分,應於二十日內將登記證送交原登記機關;逾期未繳銷者,主管機關予以公告註銷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