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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 訂定)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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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發電設備廢棄不用時,設置人應向原申請機關申請
廢止
登記,並繳還原登記證。
電業管制機關或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為前項廢止登記時,應副知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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