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 訂定)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用發電設備廢棄不用時,設置人應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廢止登記,並繳還原登記證。
  2. 電業管制機關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廢止登記時,應副知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