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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協助產業發展補助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而應補件者,本局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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