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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協助產業發展補助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為審查補助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 申請人申請之補助事項如具高度重要性或金額較鉅,必要時,得於審查會議後,由本局聘請相關機關及研究機構之代表,組成複審會議,再行審查。 本局審查補助案件,得請申請人說明或由本局派員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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