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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協助產業發展補助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助計畫之審查,自申請人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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