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協助產業發展補助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應於本局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函失其效力。但經本局同意展延且展延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補助款之撥付、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與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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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本局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函失其效力。但經本局同意展延且展延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補助款之撥付、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與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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