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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協助產業發展補助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補助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局繳交國庫;必要時,本局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 受補助人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約定時間向本局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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